四川省工程机械安全协会工程技术 中级职称评审 信息管理系统
关于试行开展经济系列正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申报评审工作的通知
时间:2018.09.26

川经信人事〔2018210

 

关于试行开展经济系列正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申报评审工作的通知

 

各市(州)经济和信息化委、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省级有关部门,各有关企事业单位:

为贯彻落实中共四川省委办公厅、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关于深化职称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的通知》(川委办〔2018〕13号)精神,按照我省职称制度改革部署,决定在我省经济系列试行开展正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审工作。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专业技术职务名称及评审范围

(一)经济系列试行设置正高级专业技术职务,名称为正高级经济师。

(二)正高级经济师评审面向四川省范围内从事经济专业工作,具有高级经济师或相近专业副高级以上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并受聘担任高级经济师专业技术职务的在职在岗专业技术人员。公务员不得申报评审。

二、评价条件

遵循经济专业技术人才成长规律,坚持品德、能力、业绩导向,将思想政治素质和职业道德放在专业技术人才评价的首位,对专业技术人员的专业知识、业绩成果和能力进行综合评价。具体申报条件按《四川省正高级经济师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申报评审基本条件(试行)》执行(详见附件)。

三、评价方式

(一)正高级经济师职称评审采取答辩与评审相结合的方式进行。

(二)正高级经济师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审工作,由四川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委托四川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组建经济系列正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审委员会,具体组织开展评审工作。

四、评价与使用相结合

全面实行岗位管理的事业单位,专业技术人员申报评审正高级经济师,应在核定的岗位结构比例和相应空岗内开展评审。不得进行岗位设置结构比例之外的资格评审。

国有及非公有制经济组织、社会组织等可根据工作需要,由用人单位推荐符合条件的专业技术人员参加评审。

五、申报评审程序

正高级经济师申报评审程序按我省现行的职称评审有关规定执行。

(一)单位推荐。各单位按照程序,对申报人员进行推荐。具体可采取公示资格条件、公布业绩、民主测评、量化打分、集体研究等方式,从思想政治品德、基本资格条件、能力、业绩、贡献等方面对申报人员提出推荐意见,推荐结果公示期由单位确定,一般不少于5个工作日。

(二)申报。按照单位推荐,市(州)经济和信息化委、市(州)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省级主管部门资格初审,省经济和信息化委职改办资格复审的程序进行。专业技术人员通过网络进行申报,相关规范和申报表格可从WWW.SICHUANZC.COM网站下载。

(三)评审。省经济和信息化委职改办组织开展答辩工作,对申报人员的理论知识和实践能力进行考察。答辩的内容主要包括经济理论相关知识、本人业绩综述和论文等有关情况。答辩后,组织召开正高级经济师评审会议,由四川省经济专业正高级职务评审委员会按照评审条件及有关规定,对申报人员进行综合评议。

(四)审核。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对评审结果进行复核。

六、相关要求

各市州、各部门要高度重视,切实加强领导,坚持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加强组织领导,狠抓工作落实。

(一)大力宣传政策。切实加强正高级经济师评审政策的宣传工作,让广大专业技术人员了解相关政策规定,充分保障他们的知情权、参与权和监督权,增强工作的透明度,积极加强舆论引导,搞好政策解读,做好深入细致的思想政治工作,取得社会各界的理解和支持。引导广大专业技术人员积极支持和参与职称制度改革。

(二)把好流程关口。各单位要从严把关,密切合作,做好申报及评审材料审查等各个环节的工作,确保申报资料的真实性;妥善处理试行工作中遇到的矛盾和困难,及时反映遇到的情况问题,确保正高级经济师评审工作顺利开展。

(三)严格执行制度。加强职称评审监管,严肃评审纪律,探索建立职称申报评审档案和失信黑名单制度。评委会及评审专家要严格执行评审制度和办法,遵守回避、保密等评审工作纪律,客观、公正地开展评审工作。对不按规定或违反评审工作纪律的将予以严肃处理。

本通知有效期2年,从印发之日起试行,试行期间,如本条件、条款与国家、省有关职称管理新规定相抵触的,按新规定执行。

 

附件:四川省正高级经济师专业技术任职资格申报评审基本条件(试行)

 

 

 

四川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

四川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2018年9月7日

 

 

附件

 

四川省正高级经济师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

申报评审基本条件(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贯彻中共四川省委办公厅、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关于深化职称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的通知》(川委办〔2018〕13号)精神,进一步深化我省经济系列专业技术职称改革,加快高层次人才队伍建设,根据国家有关文件精神,并结合我省实际情况,制定本条件。

第二条  本条件适用于在四川省范围内从事经济专业工作,具有高级经济师或相近专业副高级以上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并受聘担任高级经济师专业技术职务的在职在岗专业技术人员。公务员不得申报评审。

第三条  经济系列专业技术职务正高级名称为正高级经济师。

第二章 正高级经济师申报条件

第四条  思想政治和职业道德要求

(一)遵守国家法律法规,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和敬业精神。

(二)坚持德才兼备、以德为先。坚持把品德放在专业技术人员评价的首位,重点考察专业技术人员的职业道德。用人单位通过个人述职、考核测评、民意调查等方式全面考察专业技术人员的职业操守和从业行为,倡导科学精神,强化社会责任,坚守道德底线。

(三)任现职以来,年度考核结果均为称职及以上。

(四)任现职期间,如有下列情况的不得申报或延迟申报:

1. 年度考核每出现1次考核结果为基本合格(基本称职)及以下者,延迟1年申报。

2. 受到党纪政纪处分的,处分时间计入延迟申报时间。有违法(犯罪)行为的,处罚期内不得申报,处罚期满后3年内不得申报。

3. 对在申报评审各阶段查实的学术、业绩、经历造假等弄虚作假行为,实行“一票否决”,一经发现,取消评审资格,3年内不得申报。

4. 有重大经济问题者,以及在经济活动中造成重大经济损失并定性为主要责任人的,不得申报。

第五条  学历与工作经历等相关要求

(一)具有大学本科及以上学历,从事本专业经济工作,具有高级经济师及相近专业技术职务,且聘任为高级经济师专业技术职务累计满5年以上。

(二)任现职以来,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1. 从事经济工作的研究与实践5年以上,从事行业规划、政策研究,主持制定的重点行业规划、政策规章,经主管部门批准在全省乃至全国范围内推广实施,并取得显著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

2. 连续5年以上主持大、中型企业和事业单位的经济管理工作,或作为主要业务工作骨干连续10年参与大、中型企业、事业单位的经济管理工作,或连续10年主持小型企业的经济管理工作并取得良好的经济和社会效益。(政策性亏损除外)

3.从事经济研究工作,主持完成国家重点课题研究l项或省(部)级重点课题2项或市(厅)级重点课题3项;或作为主要完成人完成国家重点课题研究2项或省(部)级重点课题3项或市(厅)级重点课题5项(以有关部门评审、鉴定、验收为准)

4. 主持或主要参与3到5项国家、省(部)级、市(州)项目的前期论证、建设管理、评估等工作。(以有关部门评审、鉴定、验收为准)

5. 主持或主要参与制定市(州)以上国民经济中长期发展规划或经济政策、重点行业规划以及重要规章制度、重点课题的调研(研究)工作,并形成相应的调研(研究)报告。成果被省部级及以上领导肯定性批示或省级以上部门实践应用2项以上。

第六条  能力与业绩要求

(一)熟练掌握和运用经济学的基本理论和基本方法,精通本专业理论和专业知识,对本专业理论有系统研究,公开发表出版本专业或相关专业的高水平的论文、著作。通晓与本专业相关的法律、法规或国家的对外贸易政策及相关的国际法规,对国内外经济动态和经济发展趋势,具有较强的综合分析能力和解决经济活动中重大疑难问题的能力。

(二)具有指导本专业其他高级经济师的工作,或培养、指导研究生的能力。

(三)论文、论著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1.获得高级经济师或相近专业副高级以上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后,出版本专业专著、译著1部以上(本人撰写10万字以上)或第一作者身份在专业核心刊物发表本专业论文1篇以上或专业刊物发表本专业论文3篇以上。

2.获得高级经济师或相近专业副高级以上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后,本人撰写的综合性项目报告、案例分析、设计文件等作为评价专业技术人才学术技术较高水平的成果材料两项以上。

(四)任现职以来,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1.作为主要完成人获1项以上省(部)级二等奖以上或同级相应奖项表彰奖励,以获奖证书为依据。

2.作为主要完成人获得2项以上省(部)级二等奖或3项以上三等奖或同级相应奖项表彰奖励,以获奖证书为依据。

3.作为主要完成人获得2项以上省直部门一等奖的表彰奖励或同级相应奖项表彰奖励。获得市(州)党委、政府颁发的社会科学类项目一等奖或同级相应奖项,以获奖证书为依据。

4.主持(3年以上)或作为主要骨干(5年以上)参与大型企业的经营管理工作期间,连年取得显著的经济效益(在全国或同行业中处于领先地位),或为企业的扭亏增盈做出突出贡献。

5.主持(5年以上)或作为主要骨干(10年以上)参与中型以下企业经营管理工作,企业主要经济指标达到本省、市行业企业先进水平(前3名)作出突出贡献(以市级行业主管部门证明为准)。

6.在企事业单位从事经济领域的研究与实践,主持制订的重点行业规划、重要经济政策规章,经主管部门批准付诸实践,取得显著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须提供有效采纳依据)。

第七条  继续教育要求

任现职期间,按照《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规定》(人社部第25号令)和《关于<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规定>的贯彻实施意见》(川人社发〔2016〕20号)等文件要求,结合专业技术工作实际需要,参加继续教育并达到规定要求。

第八条  对职称外语、计算机应用能力考试不作统一要求,由用人单位自主确定。

第三章  附则

第九条  本条件作为申报四川省经济系列正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试行的基本条件,各地、各单位可根据工作需要,制定高于基本条件的推荐申报条件。

第十条  本条件中词(语)的特定解释:

(一)经济系列相近专业,指高级审计师、高级统计师、高级会计师。相近专业受聘高级经济师前的聘任年限可连续计算。

(二)本条件中规定的学历、年限、数量、等级,凡冠有“以上”者,均包含本级。

(三)市(州)颁发的奖项,指2010年以前市(州)委、政府批准开展的表彰奖励项目,或2018年以后经省委、省政府批准市州开展的表彰奖励项目;同级相应奖项指科技进步奖、工程设计等奖项。

(四)专著译著是指取得ISBN统一书号,公开出版发行的专业学术专著或译著。

(五)“大中型企业”具体标准参见国家工信部《关于印发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的通知》(工信部联企业〔2011〕300号)。

(六)“核心期刊”的界定:1.北京大学编制的“中文核心期刊要目总览”收录的期刊;2.南京大学编制的“中文社会科学引文索引(CSSCI)来源期刊”收录的期刊;3.中国社会科学院编制的“中国人文社会科学核心期刊” 收录的期刊。 

(七)专业刊物是指在国家广播电视局网站(http://www.sapprft.gov.cn/)上能查询到的专业学术技术期刊。

第十一条  本条件由省经济和信息化委、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按职责分工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