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经济和信息化厅职称改革领导小组办公室
关于2021年度财税专业组答辩的通知
各申报人员:
经研究,拟于近期组织开展2021年度财税专业组答辩工作。现将有关答辩事项通知如下。
答辩时间
2022年4月13日(星期三)。
答辩地点
成都市芙蓉饭店(地址:成都市青羊区过街楼街99号)。
三、有关事项
(一)请参加答辩人员严格按照疫情防控要求,全程佩戴好口罩,携带《流行病学史筛查和症状检测表》(附件2)《个人健康信息承诺书》(附件3),出示身份证、健康码、行程码,提供24小时内核酸检测阴性证明报告,于2022年4月13日8:30之前到答辩地点,并配合工作人员做好体温检测等相关工作。
(二)严格落实疫情防控措施。参加答辩人员在答辩前14天内有境内中高风险地区或陆路边境口岸所在县(市、区)、港台地区、国外旅居史或接触史,或被判定为新冠病毒感染者(确诊病例或无症状感染者)、疑似病例的密切接触者或次密切接触者,不得参加答辩;已治愈出院的确诊病例和已解除集中隔离医学观察的无症状感染者,尚在随访及医学观察期内的,不得参加答辩。请有以上情况需参加答辩人员及时与我厅职改办联系。
(三)因疫情防控需要,为了减少不必要的聚集,本次答辩不再采取集中抽签的方式进行,按照系统自动生成的评审编号顺序进行答辩,请大家谨记自己的评审编号。
(四)我厅职改办将通过网络、QQ群、短信等方式提醒答辩人员参加答辩。未参加答辩的,视作自动放弃本年度职称评审。
联系人:雷老师,联系电话:028-86261527;
芙蓉饭店电话:15882478126
QQ职称咨询群:242360541
附件:1.答辩人员名单
2.流行病学史筛查和症状监测表
3.个人健康信息承诺书
四川省经济和信息化厅职称改革领导小组办公室
2022年3月25日
附件1
答辩人员名单
财税21001 蒙冰燕
财税21002 王为
财税21003 张玉梅
财税21004 王敏
财税21005 王铭
财税21006 谢珺
财税21007 李平
财税21008 郭欣
财税21009 冯静
财税21011 王迪军
财税21012 吴家斌
财税21013 刘源媛
财税21014 陈浩
财税21016 肖红樱
财税21017 陈小荣
财税21018 丁国民
财税21019 朱斌
财税21020 赵琼
财税21021 王有生
财税21023 游前勇
财税21025 裴燕梅
财税21026 朱洪芬
财税21028 梁芙蓉
财税21031 陈佳
财税21032 申舸
财税21033 甘瑶
财税21036 王中华
财税21037 郝钰倩
财税21041 陈萍
财税21042 周金兵
财税21043 向露
财税21044 周英超
财税21045 何承英
财税21048 程莉椥
财税21051 王元亨
财税21052 张玲
财税21053 王拥军
财税21054 张霞
财税21055 张红
财税21056 邓琦
财税21057 杨越
财税21058 张艳
财税21059 文沈
财税21060 方旭
财税21061 刘婷婷
财税21062 许雪梅
财税21063 黄定胜
财税21064 刘小平
财税21065 董海燕
财税21066 江明
财税21067 王云
财税21068 向勤
财税21069 吴婧
财税21070 李梦琳
财税21071 汪晓亚
财税21073 李健瑛
财税21074 马晋川
财税21075 易会
财税21076 游荔
财税21077 褚月凤
财税21078 许云虹
财税21079 林冬梅
财税21083 王蕾
财税21084 冷琳琳
财税21085 陈祖江
财税21086 张雅青
财税21087 彭世军
财税21088 左富东
财税21089 蒲登建
财税21090 李华
财税21091 颜伶俐
财税21094 田文娟
财税21095 张丽萍
财税21098 陈芳
财税21099 孙春琳
财税21100 李建梅
财税21101 苏婷
财税21103 赖黎
财税21104 李娅涛
财税21105 周田
财税21106 付兵
财税21107 何儒
财税21109 唐力
财税21110 郑礼君
财税21111 蹇昱婷
财税21112 罗朝进
财税21115 王进
财税21116 田宜平
财税21117 赵智呈
财税21118 张莉
财税21119 万学娟
财税21120 杨凯莉
财税21121 蒲俞洁
财税21122 黎航宇
财税21123 周晓莉
附件2
流行病史学筛查和症状监测表 | ||
单位(加盖公章): 答辩人员签名: | 手机号码 | |
筛查内容 | 有/是 | 无/否 |
1.在会前14天内有境内中高风险地区或陆路边境口岸所在县(市、区)港台地区、国外旅居史或接触史,或被判定为新冠病毒感染者(确诊病例或无症状感染者)疑似病例的密切接触者或次密切接触者。 | ||
2.会前14天内有境内中高风险地区所在地级市或境内新发本土病例所在地级市旅居史或接触史的,未排除感染风险者。 | ||
3.已治愈出院的确诊病例和已解除集中隔离医学观察的无症状感染者,尚在随访及医学观察期内。 | ||
4.有聚集性发病(会前14天内在小范围如家庭、办公室等场所,出现2例及以上发热或呼吸道症状的病例)的情况,未排除感染风险者。 | ||
5.共同居住者为进口货物或入境口岸相关从业人员、集中隔离点工作人员,未排除感染风险者。 | ||
6.有发热(体温≥37.3℃)、寒战、咳嗽、咳痰、咽痛、打喷嚏、流涕、鼻塞、头痛、乏力、肌肉酸痛、关节酸痛、气促、呼吸困难、胸闷、结膜充血、恶心、呕吐、腹泻、腹痛、皮疹、黄疸、嗅觉或味觉减退、皮疹、黄疸等症状,未排除传染病者。 | ||
7.会前14天内接到有关部门关于疫情防控风险提示电话要求居家隔离医学观察、健康监测或健康码、行程码有异常者。 | ||
注:请认真阅读表格内容,并在表格对应栏目类划“√”,如有其他情况请另附说明。 |
附件3
个人健康信息承诺书
姓 名 | 身份证号码 | ||
单位名称 | 手机号码 | ||
本人承诺: 1.本人没有被诊断新冠肺炎确诊病例或疑似病例。 2.本人没有与新冠肺炎确诊病例或疑似病例密切接触。 3.本人过去14天没有与来自疫情中高风险地区(官方当日最新发布数据)人员有密切接触。 4.本人过去14天没有去过或途经疫情中高风险地区(官方当日最新发布数据)。 5.本人没有被留验站集中隔离观察或留观后已解除医学观察。 6.本人目前没有发热、咳嗽、乏力、胸闷等症状。 本人对以上提供的健康相关信息的真实性负责,如因信息不实引起疫情传播和扩散,愿承担由此带来的全部法律责任。
承诺人: 年 月 日 |
说明:
1.官方当月最新发布数据,各省份确诊病例数可登录防疫办等网站查询。
2.法律责任:根据《刑法》第三百三十条规定:拒绝执行卫生防疫机构依照传染病防治法提出的预防、控制措施的,引起甲类传染病传播或者有传播严重危险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后果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3.承诺书落款时间应为面试当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