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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2021年度高级经济师工商管理专业组答辩的通知
时间:2022.04.03

四川省经济和信息化厅职称改革领导小组办公室


关于2021年度高级经济师工商管理专业组答辩的通知


 


各申报人员:


经研究,拟于近期组织开展2021年度工商管理专业组答辩工作。现将有关答辩事项通知如下。


  1. 答辩时间

    2022年4月20日(星期三)。

  2. 答辩地点

    成都市芙蓉饭店(地址:成都市青羊区过街楼街99号)。

    三、有关事项

    (一)请参加答辩人员严格按照疫情防控要求,全程佩戴好口罩,携带《流行病学史筛查和症状检测表》(附件2)《个人健康信息承诺书》(附件3),出示身份证、健康码、行程码,提供24小时内核酸检测阴性证明报告,于2022年4月20日8:30之前到答辩地点,并配合工作人员做好体温检测等相关工作。

    (二)严格落实疫情防控措施。参加答辩人员在答辩前14天内有境内中高风险地区或陆路边境口岸所在县(市、区)、港台地区、国外旅居史或接触史,或被判定为新冠病毒感染者(确诊病例或无症状感染者)、疑似病例的密切接触者或次密切接触者,不得参加答辩;已治愈出院的确诊病例和已解除集中隔离医学观察的无症状感染者,尚在随访及医学观察期内的,不得参加答辩。请有以上情况需参加答辩人员及时与我厅职改办联系。

    (三)因疫情防控需要,为了减少不必要的聚集,本次答辩不再采取集中抽签的方式进行,按照系统自动生成的评审编号顺序进行答辩,请大家谨记自己的评审编号。

    (四)我厅职改办将通过网络、QQ群、短信等方式提醒答辩人员参加答辩。未参加答辩的,视作自动放弃本年度职称评审。

    联系人:雷老师,联系电话:028-86261527;          

    芙蓉饭店电话:15882478126

    QQ职称咨询群:242360541 

     

     

    附件:1.答辩人员名单

          2.流行病学史筛查和症状监测表

          3.个人健康信息承诺书

     

     

                   四川省经济和信息化厅职称改革领导小组办公室
                                                             2022年4月1日

          


附件1     


答辩人员名单


工商210010  苟福琳


工商21004 周嘉丽


工商21006 张永恒


工商21007 赵淑萍


工商21008 齐高鹏


工商21009 钟艳


工商21010 谢梦君


工商21012 李东阳


工商21013 朱和燕


工商21014 肖国强


工商21016 刘芳


工商21018 王南


工商21019 黄蔚瑶


工商21020 王腊荣


工商21021 杨刚


工商21022 张庆


工商21023 肖慧颖


工商21024 崔德秀


工商21025 徐国伟


工商21027 蒋杨


工商21028 张东


工商21029 彭晶晶


工商21032 李林


工商21033 张萍


工商21034 朱丹


工商21036 王英


工商21038 梁波


工商21039 孙爱学


工商21040 刘敏


工商21042 唐惊涛


工商21043 郑晓玲


工商21045 王文刚


工商21046 杨悦


工商21047 王丹丹


工商21048 韩文平


工商21049 罗艺潇


工商21050 陆小红


工商21052 李晓艳


工商21053 商平


工商21054 王晓蓉


工商21055 邹晓春


工商21057 杨勇方


工商21059 杨忠


工商21060 鲍若曦


工商21062 彭帅


工商21063 谭霞


工商21064 李佑松


工商21065 罗琼


工商21066 李志勤


工商21067 胡蕾


工商21068 沈明轩


工商21070 邹琴晴


工商21071 吴英


工商21072 林科


工商21073 李华明


工商21074 彭贵明


工商21075 夏子涵


工商21076 黄谷


工商21077 朱军


工商21078 柳宁


工商21080 刘晓红


工商21081 曾跃驰


工商21082 樊春燕


工商21083 蔡康俊


工商21084 王建华


工商21086 廖建


工商21087 陈锦纬


工商21088 蒋敏


工商21090 罗飞


工商21091 刘靖


工商21093 胡小玲


工商21094 程佳俊


工商21095 李海涛


工商21096 何鹏


工商21097 龚海


工商21098 汪雯雯


工商21099 田莉


工商21100 王莉


工商21101 王大荣


工商21102 何晓蓉


工商21105 杜京宴


工商21107 许梅芳


工商21108 杨扆欣


工商21109 夏媛媛


工商21111 伍雪


工商21113 王超


工商21114 张翼


工商21115 董琴


工商21117 王赵娟


工商21118 杨红星


工商21119 黄其刚


工商21120 董恒宇


工商21121 王永刚


工商21122 陈程


工商21123 曹晓峰


工商21124 王强强


工商21125 欧阳仕瑞


工商21126 许可


工商21127 董英伟


工商21128 陈思维


工商21129 梁钰


工商21130 吴泓杉


工商21131 周永旺


工商21132 袁武


工商21133 吴霞


工商21134 王爱华


工商21135 朱庆


工商21136 文承林


工商21137 冉华芹


工商21138 徐小红


工商21139 傅迎春


工商21140 杨栋


工商21141 杨长进


工商21142 陈思宇


工商21143 李丽


工商21144 李桂英


工商21145 向彪


工商21146 高红


工商21148 皮文惠


工商21149 金丹


工商21150 程红梅


工商21151 范方锐


工商21152 李炎


工商21153 蒋瑜


工商21154 杨素辉


工商21155 王斌


工商21156 林芸


工商21157 齐莉


工商21158 张胜


工商21159 江琳


工商21160 周瑾


工商21161 张睿


工商21162 吴晓题


工商21164 刘伟


工商21166 郝逢源


工商21167 王立云


工商21169 潘和勇


工商21170 黄雯


工商21171 李恒


工商21173 李丹


工商21174 徐学伟


工商21175 王宇婷


工商21176 郭晨


工商21177 刁塑


工商21179 唐舜


工商21181 罗均平


  


 


 


 


 


 


 


 


 


 


 


 


 


附件2     


         流行病史学筛查和症状监测表

单位(加盖公章):                           答辩人员签名:                                 

手机号码                                            

筛查内容

有/是

无/否

 1.在会前14天内有境内中高风险地区或陆路边境口岸所在县(市、区)港台地区、国外旅居史或接触史,或被判定为新冠病毒感染者(确诊病例或无症状感染者)疑似病例的密切接触者或次密切接触者。



 2.会前14天内有境内中高风险地区所在地级市或境内新发本土病例所在地级市旅居史或接触史的,未排除感染风险者。   



 3.已治愈出院的确诊病例和已解除集中隔离医学观察的无症状感染者,尚在随访及医学观察期内。



 4.有聚集性发病(会前14天内在小范围如家庭、办公室等场所,出现2例及以上发热或呼吸道症状的病例)的情况,未排除感染风险者。   



5.共同居住者为进口货物或入境口岸相关从业人员、集中隔离点工作人员,未排除感染风险者。   



6.有发热(体温≥37.3℃)、寒战、咳嗽、咳痰、咽痛、打喷嚏、流涕、鼻塞、头痛、乏力、肌肉酸痛、关节酸痛、气促、呼吸困难、胸闷、结膜充血、恶心、呕吐、腹泻、腹痛、皮疹、黄疸、嗅觉或味觉减退、皮疹、黄疸等症状,未排除传染病者。 



7.会前14天内接到有关部门关于疫情防控风险提示电话要求居家隔离医学观察、健康监测或健康码、行程码有异常者。   



注:请认真阅读表格内容,并在表格对应栏目类划,如有其他情况请另附说明。




 


 


 


 


 


 


附件3  


个人健康信息承诺书


  


身份证号码


单位名称


手机号码


本人承诺:

1.本人没有被诊断新冠肺炎确诊病例或疑似病例。

2.本人没有与新冠肺炎确诊病例或疑似病例密切接触。

3.本人过去14天没有与来自疫情中高风险地区(官方当日最新发布数据)人员有密切接触。

4.本人过去14天没有去过或途经疫情中高风险地区(官方当日最新发布数据)。

5.本人没有被留验站集中隔离观察或留观后已解除医学观察。

6.本人目前没有发热、咳嗽、乏力、胸闷等症状。

本人对以上提供的健康相关信息的真实性负责,如因信息不实引起疫情传播和扩散,愿承担由此带来的全部法律责任。

 

              承诺人:

                                   


说明:


1.官方当月最新发布数据,各省份确诊病例数可登录防疫办等网站查询。


2.法律责任:根据《刑法》第三百三十条规定:拒绝执行卫生防疫机构依照传染病防治法提出的预防、控制措施的,引起甲类传染病传播或者有传播严重危险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后果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3.承诺书落款时间应为面试当日。